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使学生的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在校社团联合会的具体管理下,由本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体性团体,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宗旨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范围内容,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有关的社团组织,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严格遵守社团纪律。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各社团之间的关系,由校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七条 未经过党委批准,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 社团建设
第一节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社团成立时应有五名以上我院学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目标发起,自愿遵守此条例的各项规定,并编制成符合自身性质、规模的合理的组织机构。且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第九条 社团必须拥有符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自身性质、特色的社团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应有符合自身性质的完善的章程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遵照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社团章程,其内容包括社团名称;性质;宗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社团的活动形式及内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章程须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须聘请具有一定的与该社团活动内容相关的专门知识,并热心于学生社团工作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具备第八至十一条条件者,由发起负责人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章程及成立社团的可行性报告、活动内容与形式、发起人个人简介等内容。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团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会审批。批准成立的社团,在校社团联合会注册建档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活动的内容与需要,组织成立文艺类、体育类、公益类、科技类和社科类等社团。
第二节 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应引导社团的发展方向,指导社团的重大事务以保证社团的良性发展。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职责,院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地对指导老师对该社团的指导情况进行了解并作记载。该材料将作为社团评比和指导老师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指导老师如因教务繁忙而无法对社团进行有效指导,院社团联合会将建议该社团更换指导老师。
第十七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指导老师,必须向院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改换理由,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
第三节 社团成员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享有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承担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向院社团联合会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院社团联合会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在本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节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在学期考试中同时有三科不及格或有两科重修者;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一至两年。社团负责人的换届工作,不得耽误社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在现有负责人任期内最后一个学期的中段,在社团内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
各社团应在换届选举前,提前两周(或前一学期末)将换届选举计划报送校社团联合会,递交至少两名下届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其所在班级、个人简历和社团评语。校社团联合会将对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的社团负责人应由上届负责人指导工作至少一个月。
第五节 社团的内部建设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必须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组织应有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并自身进行强化管理。社团干部必须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举行一次定期会晤,以便共同协商谋求社团的发展。社团内各部门应分工明确,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社团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条件成熟的社团可在经校团委会的同意后,在社团内建立组织,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可通过收取会费、自筹、争取赞助等形式获得。社团收取会费的金额不得高于校社团联合会所规定的最高金额。
第三十条 社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各社团以及内部成员无权动用社团公款(包括自筹资金)酬谢任何单位和个人,或作为个人私用。每一个社团成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社团公款(包括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校社团联合会将定期检查各社团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必须注意选拔德才兼备、能起到带头作用和愿意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第三十二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并且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社团联合会每年要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应通过必要的程序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加入社团组织完全出于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制或胁迫。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对社团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六节 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须根据其自身性质及特点,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但不得开展与社团性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不得开展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开展面向全院及以上的活动或及涉及到收费、赞助问题,社团负责人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计划及资金预算报送校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宣传并展开活动。活动开展过程中校社团联合会将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并派专人进行考核。活动结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内将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校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及学期末社团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不得妨碍学院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如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时间,须得到校团委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如需组织,必须请示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会审核、校党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社团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作报告或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校社团联合会并报校团委会备案后,再执学院介绍信与对方联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全院的刊物,须经校团委会审核、校党委审批后方可创办,并接受院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社团刊物的发行不得超出本院范围。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会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2.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样刊,以供审查备案。
3.经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会审查合格后,社团方可开始印刷并在院内指定的范围内发行。
4.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5.社团刊物需要校内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会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6.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第七节 社团的外部联系
第四十三条 任何社团均无权以学校的名义与校外任何组织机构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如确需以学院的名义签署,须经校团委会和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党委会审批后,由校团委会签署。
第四十四条 校社团联合会鼓励社团与校外组织和机构合作开展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第三周,社团负责人应携本社团上一学年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学年的活动计划、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资料,到校社团联合会注册,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予注册。如无正当理由而未注册的社团将给予停办。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才可以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校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安排当前工作,并将严格考勤,作为学期末社团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校社团联合会的重要通知,将通过网站公布、学院广播、召开会议、张贴海报等形式传达给各社团。对于拒不执行校社团联合会会议精神的社团,该负责人将按责任制的形式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 校社团联合会每年定期对表现优秀的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干部,积极参加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校团委会和校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1.无正式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校院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严重差错和混乱。
5.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校纪的行为。
6.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7.三个月无活动,或虽有活动,但参与人数极少者。
8.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社团的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一是由校团委会予以停办。
任何社团的自行解散,需由学生社团按其章程有关规定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可以提出自动解散:
1.在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社团运行确有困难需要解散的。学生社团提出解散申请的,校社团联合会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属学校划拨的归还学校,属社团成员集体的则由校社团联合会归还社团成员。社团经批准予以解散的,需填写《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社团终止登记表》,由校社团联合会主席签字同意,交校团委会备案,完成该社团的注销,并向全院通报。
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会有权停办存在重大问题的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被停办: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并校团委会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者。
2.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3.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校社团联合会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者。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经校社团联合会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者。
5.财物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严重不当者。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校社团联合会批评指出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8.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者。
9.存在其他上级部门认为应该予以停办的原因的。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被校团委会予以停办的,对其负责人及其它有责任的成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错误者,给予团纪、校纪处分。
第二节 活动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社团必须设有专门负责财务的部门,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可通过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校团委会、校社团联合会审核)、勤工助学、学院评优奖励、校外机构赞助等渠道筹措。
第五十三条 社团若接受校外机构、单位的赞助,必须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且经费单位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化、制度化。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并按社团自身的财务规章合理使用。校社团联合会必须对各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除了会费以外,学院原则上不再给予各社团经费补助,但对于影响力较大、较有意义的活动,学院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社团基金支持。
第五十五条 社团基金主要投向活动影响面在全校范围以上,形式新颖,富有创意,以及有益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氛围或由校社团联合会组织社团开展的集体活动。被评为优秀的社团,其开展符合上述条件的活动,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活动申请
第五十四条 社团开展任何活动,都需召集会员召开社团会议,在会议上把活动的内容向会员通报,在得到大部分会员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社团开展任何活动,都必须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课外活动申请表》。
第五十六条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课外活动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核。
第五十七条 校社团联合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团委会审批。只有经过审批的社团活动才能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属于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团代会、学代会,解释权属于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共青团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